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2975679人
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:
一、自行車:
(一)腳踏自行車。
(二)電動輔助自行車:指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人力為主,電力為輔,最
     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,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
      輪車輛。
(三)微型電動二輪車:指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
     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,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
      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。
二、其他慢車:
(一)人力行駛車輛:指客、貨車、手拉(推)貨車等。包含以人力為主
      、電力為輔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,且行駛於指
      定路段之慢車。
(二)獸力行駛車輛:指牛車、馬車等。
(三)個人行動器具:指設計承載一人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
     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