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2975872人
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55-2 條
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,駕駛執照受吊銷、註銷或不得考領駕駛執照
處分,或受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,不得依第五十條第五項、第五十五
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四款或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,持外國政府、大陸地區
、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(證)或國際駕駛執照,駕車或換
發普通駕駛執照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