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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55-1 條
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,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
,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。
前項互惠原則、使用方式、駕駛車類、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,交通
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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