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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5 條
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:
一、職業駕駛人: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。
二、普通駕駛人: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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