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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39-3 條
汽車臨時檢驗之基準,依定期檢驗之規定;機車臨時檢驗之基準,依申請
牌照檢驗之規定。
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,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
檢查。
古董車申請機車之臨時檢驗,依前條第一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。但車
輛尺度、重量為原廠規格,或原廠設計無引擎或車身(架)號碼、照後鏡
、輪胎、喇叭、擋泥板及各項燈光等設備,得免合於各該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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