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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26 條
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,逾期即將牌照註銷。
超過停駛期限註銷牌照之車輛,如須復駛時,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重
新申領牌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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