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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8 條
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申領臨時牌照:
一、駛往海關驗關繳稅。
二、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。
三、買賣試車時。
四、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。
五、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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