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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144 條
有關汽車檢驗、登記、發照及駕駛人、技工考驗、登記、發照,公路監理
機關於必要時,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,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,由交
通部另定之。
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、表、證、照格式,由交通部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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