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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(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)
第 143 條
挖掘道路,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主管機關許 可時,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;工程進行中,並應樹立警告標誌,夜間並安 裝警告燈;工程完竣後,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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