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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37 條
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,應靠路邊行進,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
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。
民間婚、喪、喜慶、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
,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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