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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35 條
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,如遮斷
    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,閃光號誌顯示時,應
    即靠邊停止,不得通過。
二、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,應看
    、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,始得通過。
三、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,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
    面四公尺;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,依限高標誌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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