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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33 條
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,應靠邊行走;於行
人優先區行走時,可於道路全寬通行。
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戲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阻礙交通。
行人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
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,應立即避讓,不得阻礙執行緊急任務車
輛動線;穿越道路時,已開始穿越者,如行進方向未影響該車輛通行,應
迅速穿越;未開始穿越者應暫停,不得搶快穿越道路,以避讓執行緊急任
務車輛先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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