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2975847人
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31 條
慢車不得任意停放,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,順序排列。
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,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
停放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