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2975923人
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30-1 條
慢車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,除應依標誌、標線或號
誌之指示行駛外,並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,警鈴已響,閃光號誌已顯示,駕駛人
    應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,看、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
    駛來,始得通過。
二、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,駕駛人應暫
    停、看、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,始得通過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