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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,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,
重新申領牌照。但汽車號牌遺失者,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。
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如遺失或損壞時,應由汽車所有人或拖車使用
人申請補發或換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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