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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29 條
慢車行駛或停止時,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
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,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;於單行道應靠道路
兩側避讓,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,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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