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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24-1 條
公路主管機關、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
無虞之原則,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。慢車應依標誌
或標線之指示行駛,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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