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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13-1 條
古董車行駛道路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古董車僅限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行駛。但為參加車輛相關活
    動、辦理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,並經公路監理機關許可者,不在此限
    。
二、古董車除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,或經車籍所在地
    之公路監理機關許可外,應於車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道路範圍
    內行駛,且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。但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
    路主管機關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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