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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83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,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
下罰鍰,並責令撤除:
一、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、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。
二、在車道上、車站內、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,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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