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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80 條
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:
一、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,或遮斷器開始放下,或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
    已顯示,仍強行闖越。
二、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、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,
    不依規定暫停、看、聽、有無火車駛來,逕行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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