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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 71 條
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,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,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,於道路行駛者,沒入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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