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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66 條
汽車牌照,經吊銷或註銷者,須滿六個月,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
,始得再行請領。
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,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
牌照處分期滿後,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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