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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9 條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,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,
或於移置前,未依規定在車輛前、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
除去者,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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