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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8 條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
元以下罰鍰:
一、不依規定保持前、後車距離。
二、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
    ,致交通擁塞,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三、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
    交岔路口內,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,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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