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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 5 條
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,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,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: 一、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、行人通行,或禁止穿 越道路,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。 二、劃定行人徒步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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