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54903人
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6 條
汽車駕駛人交會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
以下罰鍰:
一、未保持適當之間隔。
二、在峻狹坡路,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,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
    途之下坡車駛過,而爭先上坡。
三、在山路行車,靠山壁車輛,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