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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9 條
汽車駕駛人,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,處新臺幣六百
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。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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