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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6 條
計程車駕駛人,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,領取執業登記證,即行執業
者,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計程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,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,吊銷
其駕駛執照。
計程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期限,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,或參加年
度查驗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;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,廢止
其執業登記。
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,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
業登記。
第一項執業登記證,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,處新
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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