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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4 條
汽車駕駛人,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,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
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駕駛;如應歸
責於汽車所有人者,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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