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5940443人
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2-1 條
非屬汽車、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、動力運動休閒器材
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,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,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
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