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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2-1 條
非屬汽車、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、動力運動休閒器材 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,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,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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