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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9-1 條
裝載砂石、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
廂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通行
。
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,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
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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