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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6 條
職業汽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期限,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
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;逾期一年以上者,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。
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,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
駕駛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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