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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
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:
一、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
    不能辨認其牌號。
二、塗改客、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、載重量、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,與
    原核定數量不符。
三、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,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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