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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區域計畫法 (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22 條
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,除依行
政執行法辦理外,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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