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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區域計畫法 (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6 條
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,
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;其編定結果,應通知土地所
有權人。
前項分區圖複印本,發交有關鄉 (鎮、市) 公所保管,隨時備供人民免費
閱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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