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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區域計畫法 (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2 條
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,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,均應與區域計
畫密切配合;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,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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