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30796人
法規名稱: 區域計畫法 (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,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、鄉街計畫、特定區
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,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
定或變更手續。未依限期辦理者,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