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28513人
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8 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劃定或變更策略性
更新地區,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:
一、位於鐵路場站、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。
二、位於都會區水岸、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。
三、基於都市防災必要,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。
四、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