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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79 條
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
下罰鍰,並令其停止銷售;不停止其行為者,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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