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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78 條
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,檢具竣工書圖、經會計師
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,送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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