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15281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都市更新條例
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 78 條
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,檢具竣工書圖、經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,送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 查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