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97587人
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43 條
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,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。但由
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,得以徵收、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
;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,得以協
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。
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,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
,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