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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都市更新處理方式,分為下列三種:
一、重建: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,重新建築,住戶安置,改進公
    共設施,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。
二、整建:指改建、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,並改進公共設
    施。
三、維護: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,改進公共設施,以保
    持其良好狀況。
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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