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12162人
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34 條
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,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:
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,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
    開展覽:
(一)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,經更新單
      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。
(二)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,無第六十條之情形
      ,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。
(三)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,經更新
      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,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、公
    開展覽及審議:
(一)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施者之變更,於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
      同意,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。
(二)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、第十八款、第二十款及第
      二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,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
      有權人同意。但第十三款之變更以不減損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
      為限。
三、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,經各級主管機關
    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,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
    明事項之變更,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、公開展覽及依第三
    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