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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都市更新條例
(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)
第 21 條
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(構)自行 實施者,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其公開徵求之公 告申請、審核、異議、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,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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