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03690人
法規名稱: 都市更新條例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21 條
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(構)自行
實施者,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其公開徵求之公
告申請、審核、異議、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,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