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,認有違反本條例及
相關法令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得於下列期限內,以書面向主辦機關
提出異議:
一、對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,為自公告之
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之三分之二;其尾數不足一日者,以一日計。但
不得少於十日。
二、對申請及審核之過程、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者,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
或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;其過程、決定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,為
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。
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,並將處理結果以
書面通知異議人。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
構申請文件者,應另行公告,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。
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,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,得於收受異
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,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,同
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。
申請與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處理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