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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都市計畫法
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 82 條
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、細部計畫,如有申請 復議之必要時,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,並以一次為限; 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,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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