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9191459人
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63 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
必要時,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,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