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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46 條
中小學校、社教場所、社會福利設施、市場、郵政、電信、變電所、衛生
、警所、消防、防空等公共設施,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
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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