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654759人
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25 條
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,遭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
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拒絕時,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(市)政府請求處
理;經內政部或縣(市)政府依法處理後,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
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