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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6 條
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,得視實際需要,參照前
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,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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